发布者:周广强|时间:2025年04月17日|5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审判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武(化名),汉族,住广西某市某区。
?非法经营事实?:
o202X年X月X日,被告人张武在明知是非法香烟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从防城港市往浦北县运输香烟。
o当日,张武驾驶装载有共计799条非法香烟的小客车,在灵山县伯劳镇六槛村大元山路段被查获。经核算,查获的卷烟价值为109822.55元。
?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o同日下午,张武误认为被害人申某驾驶的车辆是执法车辆,在逃跑过程中故意多次撞击申某的车牌号为桂NHXXXX的面包车。
o经认定,面包车损失价格为5421元。
?案件侦查与起诉?:
o202X年X月X日,被告人张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o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武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
o被告人张武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o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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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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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被告人张武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o同时,张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o张武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o鉴于张武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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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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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被告人张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本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非法经营和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对于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的被告人,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案例警示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同时尊重他人财产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此案子我方当事人同时涉嫌两个罪名,因为律师介入指出检方证据存在不足,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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